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现需对柳州市沙塘垦村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三期)(A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现就该项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说明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8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847号);
(五)《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部〔2018〕3号);
(六)《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北部〔2018〕3号);
(七)《柳州市2018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沙塘垦村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三期)(A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北部〔2018〕3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居住、商业、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用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柳州市沙塘垦村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三期)(A地块),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限住宅)两种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5. 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建筑面积及用途须项目业主、征地办、所辖镇(办)、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确定即可测绘。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4.对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阁楼,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登记的。阁楼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按投影部分计算建筑面积;阁楼高度小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安置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源。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有证砖混结构2500元/㎡、砖木结构2300元/㎡。
2.无证房屋材料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材料补偿款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3.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材料补偿款80元/㎡(层高2.2米以上)、55元/㎡(层高2.2米以下)。
4.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2500元/㎡、砖木结构2300元/㎡。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500元/㎡、砖木结构2300元/㎡。
(2)被拆迁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材料补偿款无证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钢架结构170元/㎡。
(四)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与被拆迁人的产权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柳州市沙塘镇柳长路与杨柳路交界处东南侧北部生态新区创业园一期A地块安置房小区、柳州市沙塘镇209国道东侧中房•绿景小区(二期)。
2.具体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按2500元/㎡购买;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在5㎡以上10㎡以内的(含10㎡),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的80%优惠购买,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在10㎡以上的,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3)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4)被拆迁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5)分配方案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无证“唯一住宅”拆迁安置办法
无证“唯一住宅”的认定及补偿方式按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国土字[2014]42号)文件执行。
四、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被拆迁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公益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500元/㎡,砖木结构2300元/㎡)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500元/㎡补贴,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二)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200元/㎡、砖木结构给予170元/㎡,钢架结构给予170元/㎡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400元/㎡补贴,营业性、公益性用房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学校等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产权证部分另给予400元/㎡自行安置奖励,无产权证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
(六)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期交房给予拆除的,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1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
(一)房屋搬迁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500元/户)。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无证“唯一住宅”按认定面积)12元/㎡(最低不少于500元/户)给予两次搬迁费。
(二)自行安置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支付临时过渡费(最少不低于700元/户·月),此临时过渡费支付至所调换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四)涉及特殊标的物的拆迁补偿,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有规定的,按其执行;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装修装饰补偿按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涉及其他附作物补偿按照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执行。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拆迁安置工作。
(九)本方案中所述的规定期限、规定的时间由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结合实际确定。
(十)由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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