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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函【2016】49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2016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16-12-12 10:00     来源:行政审批科     作者: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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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函〔2016497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6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柳国土征报〔2016〕140 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柳州市2016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中涉及的柳州市城中区静兰街道办事处柳东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8.1512公顷(果0.6679公顷、有林地6.7977公顷、农村道路0.1142公顷、坑塘水面0.57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 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厅备案。

三、该批次涉及征收集体土地10.9139公顷,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手续,须在征收土地手续获得审批后方能办理批后实施及供地手续。

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五、要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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