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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1号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1号

2018-01-10 09:12     来源: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作者: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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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莲花大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676)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61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规定,我局会同柳州市征地办公室、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莲花大道工程项目

(二)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城中区静兰街道办事处柳东村周边土地(具体用地位置、范围请到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组)

土地类型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静兰街道办事处

柳东村5

农用地

0.4710

107.5365

50.6497

静兰街道办事处

柳东村7

农用地

5.2098

107.5365

560.2437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4

农用地

0.8302

208.9665

173.4840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5

农用地

0.8496

208.9665

177.5379

被征地村(组)

土地类型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6

农用地

0.8501

208.9665

177.6424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7

农用地

0.8437

208.9665

176.3050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8

农用地

0.5775

208.9665

120.6782

建设用地

0.3182

83.5866

26.5973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9

农用地

0.8833

208.9665

184.5801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10

农用地

0.8230

208.9665

171.9794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11

农用地

0.7955

208.9665

166.2329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12

农用地

0.7624

208.9665

159.3161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13

农用地

0.8219

208.9665

171.7496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14

农用地

0.9387

208.9665

196.1569

河东街道办事处

河东村15

农用地

0.5616

208.9665

117.3556

建设用地

0.3224

83.5866

26.9483

河东街道办事处

牛车坪村3

农用地

1.1878

107.5365

127.7319

未利用地

0.4165

43.0146

17.9156

河东街道办事处

牛车坪村7

农用地

5.8948

107.5365

633.9062

未利用地

0.9334

43.0146

40.1498

合计

24.2914

/

3,477.1603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账户,由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联系人:袁骅   电话:0772-2612484

特此公告。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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