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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72号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72号

2017-12-21 10:21     来源: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作者: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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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柳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47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6城市建设用地第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土批函〔201767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61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规定,我局会同柳州市征地办公室、柳州市柳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6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柳南区C地块)

(二)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工大道南段东西两侧周边土地。

(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图或请到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二、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账户,由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71221

被征地村(组)

地类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大都湖1

农 用 地

0.5115

107.5365

55.0049

建设用地

0.1979

43.0146

8.5126

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大都湖2

农 用 地

0.2432

107.5365

26.1529

建设用地

3.0259

43.0146

130.1579

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四角楼组

农 用 地

0.0010

107.5365

0.1075

建设用地

0.0004

43.0146

0.0172

柳南区太阳村镇山头村民委员会小都湖1

农 用 地

0.0068

107.5365

0.7312

        

3.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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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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