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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56号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56号

2017-09-19 16:53     来源: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作者: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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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柳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6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桂政土批函〔2017370)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61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规定,我局会同柳州市征地办公室、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城中区H地块)。

(二)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城中区静兰街道办事处静兰村周边土地(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请到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二、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账户,由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7919

被征地村(组)

土地类型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静兰村委会1

建设用地

0.0133

83.5866

1.1117

静兰村委会2

农用地

0.0100

208.9665                  

2.0897

静兰村委会4

农用地

0.0252

208.9665

5.2660

静兰村委会5

农用地

0.0238

208.9665                  

4.9734

        

0.0723

/

13.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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