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柳州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 ( 2 ) 〔2019〕10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规定,我局会同柳南区自然资源局、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柳州市2016年中心城市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和平村三产西城汇项目(Q地块)
(二)用途:商服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南区瑞龙路与潭中西路延长线、磨太路交汇处中部周边土地(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图或到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村(组) |
土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太阳村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马岭屯一组 |
农用地 |
1.0955 |
117.5415 |
未利用地 |
0.2878 |
47.0166 | |
合 计 |
1.3833 |
/ |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账户,由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书面提出。
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谭其双 联系电话:3645968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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