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鱼峰区2019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19〕95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会同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柳州市鱼峰区2019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民委员会南寨屯, 果园村民委员会水碾屯、西小河屯、谷行屯、铁桥屯,连丰村民委员会小桥屯, 坭桥村民委员东小河屯、东门屯、公园屯、北门屯、南门屯、码头屯、钟山屯、雒容屯,盘古村民委员会岩面一队、盘古屯、立新屯,秀水村民委员会牛路屯, 雒容社区居委会,洛埠镇下窑村民委员会官塘屯、新下屯、老下屯。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拟采用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留地留物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提供账户,由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俞思诗 联系电话:0772—3353002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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