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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27号

2020-04-17 16:10     来源:征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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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9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19〕11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会同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9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燎原路-九头山片区旧城改造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乡镇)(D-1至D-10地块);

(二)用途:居住、商业、办公、学校、城市道路及绿化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燎原路-九头山片区。

二、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

(组)

土地类型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鸡喇村民委员会

建设用地

2.5602

105.8322

270.9516

合        计

2.5602

/

270.9516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供账户,由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联系人:刘清彬  电话:3139347。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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