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东外环南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59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我局会同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东外环南段工程项目;
(二)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鱼峰区六座村民委员会六追屯、峡口屯、弄口屯、车坪屯、社湾村民委员会第1、2、3、4、5、6、7、8、9、11、12村民小组、阳和村民委员会第3、6、7村民小组周边土地。
(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红线示意图)
二、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 (组) |
地 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 (万元) |
鱼峰区六座村民委员会六追屯 |
农用地 |
1.3882 |
117.3345 |
162.8838 |
建设用地 |
0.0171 |
46.9338 |
0.8026 | |
鱼峰区六座村民委员会峡口屯 |
农用地 |
0.5022 |
117.3345 |
58.9254 |
鱼峰区六座村民委员会弄口屯 |
农用地 |
0.0012 |
117.3345 |
0.1408 |
鱼峰区六座村民委员会车坪屯 |
农用地 |
0.4429 |
117.3345 |
51.9675 |
未利用地 |
0.0043 |
46.9338 |
0.2018 |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1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3999 |
117.3345 |
46.9221 |
建设用地 |
0.3081 |
46.9338 |
14.4603 | |
未利用地 |
0.2112 |
46.9338 |
9.9124 |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2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1531 |
117.3345 |
17.9639 |
建设用地 |
0.0175 |
46.9338 |
0.8213 |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3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4506 |
117.3345 |
52.8709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1291 |
117.3345 |
15.1479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3176 |
117.3345 |
37.2654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6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8085 |
117.3345 |
94.8649 |
建设用地 |
0.4213 |
46.9338 |
19.7732 | |
未利用地 |
0.1517 |
46.9338 |
7.1198 |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7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3448 |
117.3345 |
40.4569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1.1256 |
117.3345 |
132.0717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9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3346 |
117.3345 |
39.2601 |
未利用地 |
0.0087 |
46.9338 |
0.4083 |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11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3627 |
117.3345 |
42.5572 |
鱼峰区社湾村民委员会第12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1.9558 |
117.3345 |
229.4828 |
鱼峰区阳和村民委员会第3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842 |
117.3345 |
9.8796 |
鱼峰区阳和村民委员会第6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369 |
117.3345 |
4.3296 |
鱼峰区阳和村民委员会第7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081 |
117.3345 |
0.9504 |
合计 |
\ |
9.9859 |
\ |
1091.4407 |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账户,由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周广贤电话:0772-8805952。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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