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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2〕第58号

2012-10-24 16:15     来源:柳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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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951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柳东新区征地办公室,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半塘村平地屯、果园村龙婆屯、南庆村回龙屯、莲藕塘屯、六昭屯、龙屯屯。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数额:

被征地村(组)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安置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雒容镇半塘村平地屯

水田

1.2634

50.523

2.2965

66.7322

旱地

1.66

50.523

2.2965

87.6804

果园

0.2558

50.523

2.2965

13.5112

农村道路

0.1115

50.523

\

5.6333

沟渠

0.0642

50.523

\

3.2436

田坎

0.0231

50.523

\

1.1671

雒容镇果园村龙婆屯

旱地

1.9731

50.523

2.2965

104.2182

农村道路

0.0009

50.523

\

0.0455

坑塘水面

0.4896

50.523

2.2965

25.8604

沟渠

0.0122

50.523

\

0.6164

雒容镇果南庆村回龙屯

旱地

1.0825

50.523

2.2965

57.1771

其他园地

0.0412

50.523

2.2965

2.1762

有林地

0.0005

50.523

2.2965

0.0264

灌木林地

0.192

50.523

2.2965

10.1413

农村道路

0.0009

50.523

\

0.0455

坑塘水面

0.0986

50.523

2.2965

5.2080

农村宅基地

0.1148

20.2092

\

2.3200

其他草地

0.0133

5.0523

\

0.0672

雒容南庆村莲藕塘屯

水田

3.4067

50.523

2.2965

179.9402

旱地

5.2693

50.523

2.2965

278.3218

有林地

0.4569

50.523

2.2965

24.1332

农村道路

0.4713

50.523

\

23.8115

坑塘水面

1.1513

50.523

2.2965

60.8111

沟渠

0.2079

50.523

\

10.5037

田坎

0.0151

50.523

\

0.7629

农村宅基地

0.1127

20.2092

\

2.2776

其他草地

0.1318

5.0523

\

0.6659

雒容南庆村六昭屯

坑塘水面

1.422

50.523

2.2965

75.1093

雒容南庆村龙屯屯

旱地

3.9941

50.523

2.2965

210.9664

有林地

0.8408

50.523

2.2965

44.4106

农村道路

0.0888

50.523

\

4.4864

田坎

0.0338

50.523

\

1.7077

农村宅基地

0.0137

20.2092

\

0.2769

合计

\

25.0138

\

\

1304.0551

三、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前,半塘村平地屯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为2.5199亩/人,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7人;果园村龙婆屯人均耕地为1.7414亩/人,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6人;南庆村回龙屯人均耕地为2.0784亩/人,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人;南庆村莲藕塘屯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为2.7714亩/人,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6人;南庆村六昭屯人均耕地为1.3988亩/人,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南庆村龙屯屯人均耕地为0.9089亩/人,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5人。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账户,由我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我局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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