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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1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11号

2013-04-25 09:31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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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8,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2647号文批复《柳州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20133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3144号文件批复《柳州市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项目名称:柳州市2012年度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柳北区B地块)

(二)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北区长塘

(以上用地位置、范围详见附图)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组)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柳北区长塘镇

长塘村委会

  

0.1754

110.9865

其他林地

0.9548

110.9865

农村道路

0.0002

110.9865

坑塘水面

0.0612

110.9865

城镇住宅用地

0.1394

44.3946

铁路用地

0.0007

44.3946

公路用地

0.0079

44.3946

其他草地

1.5201

44.3946

           

2.8597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中山中路兴隆大厦七楼柳州市征地办公室征地拆迁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联系人:孙卫,电话:2807456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3 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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