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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5〕602号文件批复同意《关于柳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2017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7〕371号文件批复同意《关于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城中区H地块)。
(二)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城中区静兰街道办事处静兰村周边土地(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图或请到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二、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
被征地村(组) |
土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 (万元) |
|
静兰村委会1组 |
建设用地 |
0.0133 |
83.5866 |
1.1117 |
|
静兰村委会2组 |
农用地 |
0.0100 |
208.9665 |
2.0897 |
|
静兰村委会4组 |
农用地 |
0.0252 |
208.9665 |
5.2660 |
|
静兰村委会5组 |
农用地 |
0.0238 |
208.9665 |
4.9734 |
|
合计 |
0.0723 |
/ |
13.4408 |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文苏杰,电话:2612484。
凡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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