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 (2)〔2019〕109号)文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柳州市2019年中心城市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太阳村镇灯草山土地一级整理项目(A地块)
(二)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南区太阳村镇上等村上晨屯周边土地(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图或到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村(组) |
土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上等村民委员会上晨屯 |
农用地 |
0.0658 |
108.6060 |
建设用地 |
1.9927 |
43.4424 | |
合 计 |
6.7141 |
/ |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谭其双 联系电话:3645968
四、凡是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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