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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案释法-柳州市柳东新区郑某、莫某无证采矿案

2023-12-04 17:00     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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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111日至20211110日,郑某使用自己的两台挖掘机并租用莫某两台挖掘机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某工业园纵十一路东北面原一鱼塘内开采矿产品并运出销售,共开采砂岩62车,平均每车装载约40吨砂岩(共约2480吨),每车砂岩卖出价格600元,共获利37200元人民币。莫某出租两台挖掘机(自己驾驶其中一台)给郑某挖掘鱼塘内的矿产品,收益按照挖掘出来的矿产品数量计算,每车收取300元人民币。覃某受莫某雇佣驾驶挖掘机,按工时付工费用,不与矿产品数量挂钩。在调查过程中,郑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采矿批准手续,同时承认该宗采矿行为是郑某本人组织挖掘机,莫某提供并驾驶挖掘机进行无证采矿作业,且至今未办理相关采矿批准手续。

二、处理结果

对该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111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12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郑某、莫某立即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200元,并处罚款16740元。

当事人20211110日后已停止开采,20211216日当事人已缴清全部罚没款共计53940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1111016时许柳东新区打击非法采矿联合巡查组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某工业园纵十一路东北面巡查时,发现一个废弃的鱼塘内有盗采痕迹,在该盗采点内停放4台挖掘机,由于当时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人,因此现场留置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柳资源规划柳东执责停〔20212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随即执法人员现场将停放在盗采点内的4台挖掘机进行扣押。郑某、莫某、覃某于20211117日到我局接受了调查。经进一步核实,郑某、莫某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开采矿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取证,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案件于2021年12月20日结案。

(二)法律适用

郑某、莫某于2021111日至2021111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某工业园纵十一路东北面一个鱼塘内挖掘砂岩62车,平均每车可以装载40吨砂岩(共约2480吨),每车砂岩卖出价格600元,共获利37200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属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其无证采矿的事实有郑某、莫某的供述材料,覃某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交易凭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部分)序号1适用情形: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35%-45%的罚款。

四、启示

(一)案例查处后的社会效果

因矿产资源价格上涨,且砂石类矿产易开采,一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开采行为。该案的查处,对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

(二)案件查处中的好做法、存在的问题

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拟定的处理建议适当,行政处罚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三)查处本案的体会

近几年来,项目建设较多,砂石等建筑用矿产资源需求量大,违法采矿行为时有发生。依法依规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对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查处此类案件要解决的关键点或者难点

违法采矿案件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违法采出矿产品数量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而难点就在确定违法所得。

(五)妥善解决类似案件的建议

一是加强巡查,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二是结合落实乡镇、村的“打非”主体责任,解决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少,发现率、制止率不高的问题,真正做到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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