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鹿寨县刘某某违法开采案
二、基本情况
经查,刘某某于2023年12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及相关有效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以挖掘机开采的方式,在原鹿寨县黄冕镇板坡采石场矿区外开采石灰岩矿大约500立方米,非法开采行为被发现后才停止开采行为,其违法情节较重。
对该违法行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的500立方米石灰岩矿;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三、查处情况
(一)查处依据及出台的有关政策等。
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采矿行为。
(二)案件执行情况。
1.在发现当日即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当事人当日已停止其违法行为;
2.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将罚款叁万元(¥:30000元)缴清;
3.没收的非法财物已于2024年6月13日移送鹿寨县财政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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