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黄显巧)男子杨某填埋了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某村85亩的农用耕地,并允许他人倾倒建筑垃圾。近日,经柳南区、柳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杨某均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4月,杨某与姜某协商合作开办种养场,后姜某将其租来的位于柳南区太阳村镇长龙村的一片茶林地及位于西鹅大道西侧长龙村长龙屯的一片耕地,转租给杨某。为将土地平整用作他途,杨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出资并授意姜某在承租的土地上进行推土、平整,还同意他人在承租的土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废渣土。
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鉴定,杨某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41.3587亩,其中非法占用耕地面积85.7294亩(水田84.9853亩、旱地0.7441亩),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2014年5月6日,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南分局将杨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公安部门。
案发后,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对杨某上述非法占用的部分土地进行复耕,杨某本人未对上述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整改,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85.7294亩,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悉,该案经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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