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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2021-01-25 17: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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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1〕3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柳州市桂林市2019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57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0.8402公顷(水田0.2125公顷、旱地0.0667公顷、有林地0.3270公顷、其他林地0.1630公顷、农村道路0.0167公顷、坑塘水面0.0543公顷);将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733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奶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2.311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2.3033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0085公顷),共计3.8853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279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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