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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2021-01-26 17:00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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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21〕4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柳州市桂林市2019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57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柳州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5.3421公顷(水田0.1224公顷、旱地3.7395公顷、有林地1.3017公顷、农村道路0.1455公顷、沟渠0.0079公顷、设施农用地0.0251公顷);将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1713公顷(其他草地0.1529公顷、裸地0.01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建设用地0.0947公顷(采矿用地0.017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769公顷),共计5.6081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9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861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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