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按照《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太阳村镇土地利用的要求和安排,太阳村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太阳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充分分析了全镇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了规划期内太阳村镇土地利用战略,确定了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调控指标和空间布局,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引导全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是太阳村镇实行科学、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为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
《规划》以2009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范围为太阳村镇土地总面积和村行政区划,土地总面积11957.2公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镇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为指导,充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等国家土地规划利用的方针政策。
(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等相关规划。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325号)、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195号)等有关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文件。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太阳村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资源,土地总面积为11957.2公顷,包括十三个村委、一个部队和两个林场,分别为上等村、太阳村、新圩村、和平村、山湾村、百乐村、四合村、桐村、老房村、长龙村、西鹅村、文笔村、山头村,53715部队,市苗圃林场和南宁铁路局林场。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2009年基期年,近期规划年为201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五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
2009全镇土地总面积为11957.20公顷。其中:农用地7350.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47%;建设用地2418.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22%;其他土地2188.4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30%。
(一)农用地
2009年,全镇城乡农用地面积为7350.51公顷,其中:耕地 2804.47公顷、园地461.57公顷、林地3571.31公顷、牧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513.16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 38.15%、6.28%、48.59%、0%、6.98%,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3.45%、3.86%、29.87 %、0 %、4.29%。
(二)建设用地
2009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2418.27公顷,包括:城镇用地504.21公顷,工矿用地812.7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360.59公顷,全镇交通水利用地415.90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46.79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0.85%、33.61%、22.27%、17.20%、6.07%,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4.22%、6.80%、4.50%、3.48%、1.23%。
(三)其他土地
2009年,全镇城乡其它土地面积为2188.42公顷,其中:水域285.76公顷,自然保留地1902.66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13.06%、86.94%,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39%、15.91%。
第六条 土地利用效率
2009年,土地利用率为81.70%,土地垦殖率为23.4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335.96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为166.54平方米,地均建设用地GDP为63.35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为56.38万元/公顷。
第七条 土地利用主要问题
(一)重用轻养,土壤肥力下降,单产水平不高。当前农业生产上主要采用石油农业型,由于本镇地处半山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乡镇相比相对较低,人均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缺乏相应的资金进行农田改造,对土地的投入多采用增施无机肥的方法来达到增产的目的,虽然短期效益显著,但长期来看,将会造成有机质下降、土壤板结等后果。
(二)农业内部产业结构可以优化。本镇虽依附市区,农业布局仍以粮食作为为主;蔬菜、果品的经济作物比较少;饲养业极不发达,尚无奶牛,仅少数肉牛;从全区来看,远远不能满足柳州市区的基本生存物质资料需要。太阳镇的区位优势显著,即使是有效利用农用地面积大力发展蔬菜产业、果品产业也能够极大提高农业收入水平。
(三)农业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人口的增加,带来人均土地的减少;另一方面,非农建设用地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并增速迅猛,进一步导致农用地的减少;另外,增加非农建设用地所吸收的农业劳动力数量有限,带来的农业劳动力人口的减少的效果不够显著。
(四)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有限,自然保留地面积过大。本镇2009年耕地总面积2804.47公顷,总人口7.16万人,人均耕地面积392平方米。耕地、园地、林地所占面积分别为23.45%、3.86%、29.87%,森林覆盖率高,耕地、园地利用面积相对较低。本镇自然保留面积巨大,占总面积的15.91%,甚至超过了本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自然保留地,不论是开发整理作为农用地或是作为建设用地,都显示出本镇巨大的土地潜力,相反来说,自然保留地的潜力还未得到有效地利用起来。
第八条 土地利用形势
太阳村镇位于柳州市西郊,素有柳州"西大门"之称。太阳村镇距离市中心15公里,黔桂铁路、柳太公路、宜柳高速公路汇集镇区,文山路、规划的柳工大道以及潭中西路延长线贯穿镇东部,镇区内村级道路纵横交错,构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为太阳村镇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
太阳村镇未来十年经济发展应紧紧围绕“推进两个建设、建设三个园区、强化三个成果”的工作思路开展各项工作。即:
推进“两个建设”(项目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按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以“金太阳”项目、镇文化广场建设等重点项目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加快统筹发展步伐。
建设“三个园区”(工业园区、种植园区、养殖园区)。协助做好河西工业三区和国铁物流基地等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以及辖区内工业园区的企业服务工作。统筹规划,在太阳村建立种植园区,发展优质、特色农业规模种植。建立1个规模养殖园区,推广“公司+基地+农户”先进的种养技术和资源组合模式,发展规模养殖基地,优化产业经济结构。
强化“三个成果”(休闲观光农业、镇区建设、新农村试点)。强化“金太阳”项目成果,推进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强化城镇改造成果,加快镇区建设,加快推进文化广场建设;强化新农村试点成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村规民约及村级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九条 耕地保护目标
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和非建设占用,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全镇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太阳村镇耕地保有量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2354.66公顷和2054.78公顷。规划期内,全镇划定基本农田149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72.81%。到2015和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分别控制在495.22公顷和825.36公顷。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68.98公顷和114.96公顷。
第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到2015年和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3252.85公顷和3809.2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645.76公顷和3172.55公顷以内;全镇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661.36公顷和1304.45公顷;全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为125平方米和104平方米。
第十一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
坚持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到2015年,全镇森林覆盖率达到40%,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5%以上,具有改善生态环境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基础性生态和景观用地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40%左右;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土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到2020年,全镇森林覆盖率达到40%,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5%以上,具有改善生态环境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基础性生态和景观用地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40%左右;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土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态环境治理得到不断提升。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总体结构
第十二条 农用地调整
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稳定耕地面积,适应农产品市场需求,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适当提高林地、园地与其他农用地经济效益。规划到2015年,农用地面积为6600.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20%,比2009年下降6.27%;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6100.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1.02%,比2009年下降10.45%。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调整
规划期间,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扩张。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完善城镇体系结构,适当增加城镇工矿用地面积,重点保障城镇用地,统筹安排乡镇用地。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适当提高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比重。规划到2015年,建设用地面积为3252.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20%,比2009年上升6.98%;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为3809.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86%,比2009年上升11.64%。
第十四条 其他土地调整
综合其他土地开发,灾毁土地等因素,调整其他土地结构。2009年全镇其他土地面积2188.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8.30%。规划至2015年减少到2104.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60%;至2020年减少到2047.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13%;与2009年相比,2015年、2020年其他土地的面积分别减少84.28公顷和140.46公顷。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
第十五条 耕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耕地面积由2009年的2804.47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054.78公顷,占全镇农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38.15%下降到2020年的33.68%。其中,规划近期耕地面积为2354.66公顷,占全镇农用地32.03%。
调控措施:耕地流失控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各项建设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减缓优质耕地减少的趋势。规划期内,全镇耕地减少规模控制在864.65公顷以内。其中,建设占用控制在825.36公顷以内,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13.20公顷以内,其他减少耕地控制在26.09公顷以内;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14.96公顷。
耕地补充引导。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等的耕地。加快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规划期内,重点在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老房、长龙、和平、山头等村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全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共补充耕地114.96公顷,其中近期补充68.98公顷,远期补充45.98公顷。
第十六条 园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园地面积由2009年的461.57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92.83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6.28%上升到2020年的6.44%。其中,近期园地面积为420.33公顷,占全镇农用地6.37%。
调控措施:在园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逐步提高园地利用效益。规划期内,重点发展以柑橘类水果为主的优质果园,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布局。
第十七条 林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林地面积由2009年的3571.3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385.90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比重由2009年的48.59%上升到2020年的55.51%。近期林地面积为3460.06公顷,占全镇农用地52.42%。
调控措施:保护市苗圃林场,加快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提高经济林的比重。规划期间,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生态区位重要的林地,加大有林地的管理力度,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保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 牧草地调整
2009年全镇没有牧草地面积,2015年和2020年维持原来状态不变。
第十九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513.1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66.50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比重由2009年的6.98%下降到2020年的4.37%。近期其他农用地面积为365.16公顷,占全镇农用地5.53%。
调控措施: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以及畜牧养殖用地,支持农村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产业化水平。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
第二十条 城镇用地调整
全镇城镇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934.51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2664.34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38.64%上升到2020年的69.94%。其中2015年为1972.41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60.64%。
规划期间,重点保障城镇用地,包括属于柳州市允许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长龙村、和平村、老房村、山头村、文笔村和西鹅村,以及镇区附近的山湾村、上等村、太阳村和新圩村。针对不同区域,实施差别化的用地指导政策,真正做到内涵挖潜与集约节约用地相结合。城镇用地的后续开发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用,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人口聚集趋势相协调,避免过度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面积,新建住宅要优先使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用地。鼓励农户利用现有宅基地建设多层住房。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村居民点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全镇农村居民点面积由2009年的538.63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185.90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22.27%下降到2020年的4.88%。其中2015年为326.99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10.05%。
第二十二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含盐田)调整
全镇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382.44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322.31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15.81%下降到2020年的8.46%。其中2015年为346.36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10.65%。
保障工业发展用地,工业集中区一律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管理。供地过程中,优质项目优先供地、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三条 交通用地调整
全镇交通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352.63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426.62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14.58%下降到2020年的11.20%。其中2015年为397.02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12.21 %。
重点保障国家和地方铁路建设用地,保障高速公路在太阳村镇境内的建设,支持镇内重点公路、农村公路的建设。合理安排沿江地方便民码头、客货运码头和旅游码头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新增交通设施用地72.47公顷。
第二十四条 水利设施用地调整
规划期间太阳村镇水利设施用地没有安排新增指标,水利设施用地规模保持与2009年一致。
水利设施主要以水电、防洪和供水为重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以防洪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引导全镇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先保障防洪堤工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用地,构建全镇防洪体系。重点保障人饮安全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调整
规划期间太阳村镇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没有安排新增指标,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规模保持与2009年一致。
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第二十六条 饮水水源保护区用地
加强对江河、水库等饮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太阳村镇饮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新圩江入柳江河口至其上游2km的全部水域及纵深50m的陆域,长龙村内的石头湾水库和拉达水库及其周围的生态敏感区。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限期治理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对现有水源污染的企业应限制搬迁,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 旅游度假区用地
旅游环境优美。太阳村镇新圩村、长龙村分别以柳江"沿江百里画廊"上游的秀丽风景、柳州市古八景之一——文笔山的秀美风光以及跑马场吸引着广大游客,被评为“柳州市十大美丽乡村”。文笔村的水浪艺术团、西鹅村的高沙艺术团分别获自治区文化厅"优秀村(屯)艺术团"、柳州市"优秀村(屯)文艺队"称号,高沙锣鼓被评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农村试点建设实施一村一品战略。目前,新圩村已发展成集休闲观光娱乐为一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农家乐”形成一定规模;上等村发展成以主导产品韭黄生产拉动休闲观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
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
第二十八条 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用地
(一)粮食、甘蔗、蔬菜生产基地布局
粮食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四合村、桐村、上等村、山湾村等村。甘蔗生产基地主要布置在长龙村、老房村、山头村、和平村等村。蔬菜主要分布在四合村、桐村、上等村、太阳村等村,主要种植韭黄。以上农业生产基地均划入。
(二)林业、水果、畜牧水产生产基地布局
林果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长龙村、太阳村、老房村等村。依托丰富的林地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重点发展杨桃、大果黄皮、早熟柑、砂糖桔等优质水果;畜牧水产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长龙村、老房村、四合村等村(分别为长龙村肉牛养殖小区、老房村蛋鸡养殖示范基地,以及四合村的养猪示范小区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民俗风情观光旅游农业。
第二十九条 基本农田
依据太阳村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规划》将集镇建设规划用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用地一定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同时将高等别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一)基本农田现状
根据太阳村镇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2009年太阳村镇基本农田全部为耕地,现状面积为1495.15公顷。现状基本农田面积比柳州市下达的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1496.00公顷少0.85公顷。
(二)基本农田调出情况:
规划期间,太阳村镇共计调出基本农田142.07公顷。一是将镇区发展部位允建区、有条件建设区部位53.30公顷基本农田调出,涉及上等村、太阳村、山湾村、新圩村等四个村;一是将新农村建设规划用地一定范围所涉及的88.77公顷基本农田调出。涉及和平村、百乐村、老房村、长龙村、文笔村、山头村等6个村。
(三)调入情况
将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调入基本农田,共计调入基本农田142.92公顷,涉及上等村、太阳村、山湾村、百乐村、四合村、桐村、老房村、长龙村。
(四)基本农田调整前后变化情况
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后,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496公顷,和《柳州规划》下达给本镇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一样,基本农田的集中程度和连片程度有所提高,耕地比重保持100%不变,总体质量有进一步提高,结构布局更加优化。
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
第三十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加快融入柳州市都市半小时经济圈,形成较为完整的镇际、镇内交通网络。规划期间安排新增交通设施用地72.47公顷,其中近期43.48公顷。
铁路。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50.40公顷。铁路新增用地主要安排在湘桂铁路永州至柳州扩能改造工程(太阳村段)和黔桂铁路增建二线项目。
公路。规划期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22.38公顷。公路新增用地主要安排在柳太公路扩建项目。项目选线时,应尽量避开环境敏感区,尽量不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节约集约用地和少占用耕地。若占用耕地,应先剥离肥沃表土堆放起来,然后放到附近的中低产田,增加中低产田肥力。
第三十一条 水利设施用地
以江河堤防达标,加强防洪保安为重点,全面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加强一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面增强挡、排、灌、引、蓄能力。初步形成节水高效的现代农业用水和城乡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逐步形成水土保持自我修复、综合防护体系。
重点做好太阳村镇防洪堤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人饮安全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水土保护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规划期内,没有安排新增用地。
第三十二条 能源用地
规划期间安排能源设施用地3公顷,主要用于各村的送变电工程。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协调服务,全面完成太阳村镇农村、城镇电网改造。重点做好太阳村镇各村送变电工程。
第三十三条 产业园区(或集中区)用地
1、河西工业区
河西工业区规划作为汽车、工程机械整车生产及其零部件加工产业区,为主机厂构建一个高效、快捷、现代化的零部件制造和供应基地。工业区总规划面积7.6平方公里,因其在柳州市中心城区内,所以不占太阳村镇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2、“金太阳”生态农业示范区
“金太阳”生态农业示范区是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融入了生态农业观光这一农业产业转型的新思路,致力打造以生态农业为内涵,以地域文化为载体的多功能生态农业示范区。
3、广西(柳南)现代养殖业生态园区
广西(柳南)现代养殖业生态园区落座在太阳村镇太阳村,紧靠柳太公路旁。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3.40公顷。
第三十四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一)城镇工矿用地
规划期间继续以城镇发展为中心,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并考虑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依据确定的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与布局,科学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规划期末,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986.65公顷,其中近期控制在2318.77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集中饮水等公共事业发展用地及新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引导和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稳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促进城乡用地结构优化。规划期间,由于中心城区的发展,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由2009年的29.03%下降到2020年的5.86%;农村居民点的缩减主要通过增减挂钩和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实现,其中农村居民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范围86.82公顷,缩并农村居民点规模50.53公顷;未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镇建设,主要是通过农村居民点内部挖潜来满足村镇建设的需要。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第三十五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城镇建设和建制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为2656.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22%。城镇建设用地的重点应放在上等村、和平村、老房村、西鹅村、文笔村、山头村等村。
(二)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该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第三十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
农村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约290.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2.43%。四合村、长龙村、桐村村与和平村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面积较大,总计占全镇农村建设用地区的50.29%;其他各村均有分布,总体上分布较为零散,村屯较为集中或面积较大的集镇村庄主要分布于交通线路沿线两侧。
(二)管制规则
1、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它用地区内的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农村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农村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农村建设;
3、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农村建设用地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三十七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一)范围
独立工矿用地区指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面积为568.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75%。主要分布在上等村、53715部队、山湾村、太阳村等村。
(二)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采矿及独立建设项目建设和直接为独立选址项目生产服务使用;
2、临时采矿用地须在采完矿后及时复垦;
3、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
4、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5、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6、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
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是以基本农田为保护主题,并对区内其他土地实施特殊管制的土地用途管制区。全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558.0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496 公顷,保护率为72.81%。主要分布在镇域范围内地势平坦区域,集中分布在四合村、桐村、山湾村、上等村、太阳村等。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业用地应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定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九条 一般农地区
(一)范围
一般农业用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一般耕地、田坎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规划期整理、开垦为耕地的区域、农田之间的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该区域面积约为774.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48%,各个行政村均有分布。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条 林业用地区
(一)范围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如生态退耕土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该区面积3389.3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8.35%。主要分布在长龙村、老房村、山头村、桐村、新圩村等村。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牧业种养植及其服务的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区内影响林牧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保护名、特、优、新的种植园用地及经济林用地。
第四十一条 园地区
(一)范围
园地区是指为发展果、桑、茶、橡胶和其他多年生农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域面积为395.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31%。主要分布在长龙村、老房村和太阳村。
(二)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果树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3、鼓励区内调整种植品种、结构和布局,优先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变分散为大规模集约经营。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范围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土地用途区。重要河流湖泊及其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水源保护区等应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全镇该区域总面积313.4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2%。主要分布在太阳村镇境内的新圩江与柳江河两岸的相关设施所在的区域。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3、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生态建设规划。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三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该区主要包括和平村、老房村、西鹅村、文笔村和山头村。允许建设区总面积为3703.74公顷,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2656.92公顷,农村建设用地区的290.86公顷和独立工矿用地区的568.24公顷。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城镇、工矿和农村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区内要合理引导和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完善基础设施,形成新的产业和城镇密集带。
(三)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注重区内“三废”的减排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在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区域,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扩展边界内的范围。在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还可作为本级行政管辖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该区域面积约为638.24公顷。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边界控制,建设用地必须在划定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不能越界。
(二)在区内建设用地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用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迁并复垦补充。
(四)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生态敏感性区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或历史文化价值,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湿地、禁止矿业开采区、地质灾害多发区等。太阳村镇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新圩江入柳江河口至其上游2km的全部水域及纵深50m的陆域,长龙村内的石头湾水库和拉达水库及其周围的生态敏感区,该区域面积约为313.40公顷。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
(二)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从严把关。
(三)加强综合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第四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林果、畜牧业等区域。区域面积约7301.82公顷。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严格控制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林果业、蚕桑业、畜牧业等产业。
(二)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受规划指标和年度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镇、村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三)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七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四十七条 土地综合整治潜力
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规划期内土地综合整治规模达到592.97公顷,预计新增耕地面积为114.96公顷,整治区域主要集中在山湾村、百乐村、四合村、桐村、老房、长龙、文笔和山头等村。
第四十八条 农地整理
规划期内重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推进以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耕地整理工作,主要将整理区域中的荒地、废弃地、闲置地,通过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的整理成耕地;平整土地,划分地块,完善配套水利设施系统和道路系统,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小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成为高质量标准化的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太阳村镇土地整理工程重点安排山湾村和百乐村,规划期内太阳村镇安排土地开发实施面积为367.40公顷,预计增加耕地面积6.00公顷。
第四十九条 土地复垦
加大对城镇工矿废弃地、临时用地以及灾毁用地的复垦力度,通过工程与生物措施尽可能恢复或改善原有土地属性,使损毁的土地生产力得到恢复和达到生态平衡。规划期内,山湾村、百乐村、四合村、桐村等四个村农村居民点复垦实施面积共计为81.77公顷,预计增加耕地48.86公顷。
第五十条 土地开发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太阳村镇土地开发重点安排老房、长龙、文笔和山头等村,规划期内太阳村镇安排土地开发实施面积为143.80公顷,增加耕地面积60.10公顷。
第八章 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
第五十一条 各行政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各行政村要在本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并在与建设用地布局、土地整治安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各行政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见附表)。
(一)上等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6.2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38.29公顷,保护率为48.32%。
(二)太阳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3.6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8.39公顷,保护率为54.96%。
(三)新圩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3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9.50公顷,保护率为80.13%。
(四)和平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5.3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2.01公顷,保护率为19.08%。
(五)山湾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1.1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82.45公顷,保护率为95.43%。
(六)百乐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3.5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17.89公顷,保护率为95.44%。
(七)四合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3.4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78.21公顷,保护率为96.13%。
(八)桐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5.8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95.98公顷,保护率为96.79%。
(九)老房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5.3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6.44公顷,保护率为55.80%。
(十)长龙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3.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0.67公顷,保护率为59.35%。
(十一)西鹅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8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0.00公顷。
(十二)文笔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7.7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80公顷,保护率为20.64%。
(十三)山头村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9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5.10公顷,保护率为88.47%。
(十四)市苗圃林场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4公顷,保护率为78.97%。
(十五)南宁铁路局林场
到2020年,该村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72公顷,保护率为80.37%。
第五十二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
(一)上等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22.75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二)太阳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1.78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三)新圩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26.13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四)和平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7.79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五)山湾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8.20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六)百乐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7.60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七)四合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8.03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八)桐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1.40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九)老房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3.32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十)长龙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37.50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十一)西鹅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6.84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十二)文笔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51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十三)山头村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2.16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十四)南宁铁路局林场
到2020年,该村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0.99公顷,无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
第五十三条 零星分散村庄的新增用地规划管理
对于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除部分村庄进行居民点整理外,其余分散村庄要遵循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政府引导下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措施,引导农村居民点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10平方米的要对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整合归并到中心村。农村居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对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能确定位置的,要按规划预留位置进行建设,难以确定位置且未安排用地指标的新农村建设,可在全镇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指标中统筹安排,尽量避开一般耕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依比例尺达不到上图面积标准的零星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由全镇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
第九章 近期规划
第五十四条 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项目区近期安排
规划到2015年,土地整理项目涉及山湾、百乐两个村。实施规模为148.00公顷,预计新增耕地6.00公顷。
规划到2015年,土地复垦项目涉及山湾、百乐、四合和桐村四个村。实施规模为32.50公顷,预计能新增耕地21.63公顷。
规划到2015年,土地开发项目涉及长龙,山头和老房等村。实施规模为72.75公顷,预计能新增耕地30.50公顷。
第五十五条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近期安排
规划到2015年,全镇将实施多个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交通方面重点保障湘桂铁路永州至柳州扩能改造工程(太阳村段)及部分镇区道路建设。水利方面,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包括河流治理、水库加固、灌区配套节水设施改造、防洪堤工程、人饮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等诸多利民惠民建设项目。能源方面为送变电工程的建设。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的整体控制
第五十六条 明确规划实施的目标任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太阳村镇要把落实规划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中,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目标任务,把土地规划实施目标,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及建设用地效率列入评价地方经济发展成就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太阳村镇人民政府要将经上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七条 加快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各部门的规划编制
太阳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做好数据调查、实施评价、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严格落实《柳州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统筹安排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乡镇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的关系。同时,要尽快完成交通、水利、能源、环保部门规划以及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五十八条 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的关系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必须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符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项目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第二节 强化规划的实施监管
第五十九条 加强土地规划法制建设
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太阳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太阳村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太阳村镇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太阳村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配套措施,为规划目标的落实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能得到贯彻落实。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加强对违反规划批地、擅自修改调整规划、擅自调整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十条 不断完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促进土地有序利用
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切实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科学安排土地用途和利用结构,促进土地有序持续利用。
第六十一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管理
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的管理程序,防止规划随意变动,影响规划的严肃性。规划调整或修改必须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同时逐步建立动态规划的理念,定期进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如有需要,可以科学有序地进行规划修编。
第六十二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实施评价体系。充分利用“3S”技术和土地信息系统将土地利用状况与规划目标作对比,及时反馈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使规划经过必要的调整、修改更加完善。并且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十三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以建设促保护。运用经济手段,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土地价格调控机制,制定抑制使用增量土地的价格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指导作用。
第三节 推进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六十四条 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为规划编制与日常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使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督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子系统集成一体化,充分发挥系统的国土资源管理功能和空间基础设施功能。
第六十五条 完善土地管理信息定期更新制度
加强规划实施评价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现状图的实时变更,保持数据库的现势性。加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分析调查结果与数据的差异,总结数据库变更的疏漏。对建设项目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复垦项目,做到项目批准和图件变更同时进行。建立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公开化,实现土地出让信息、征地公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复垦项目招投标等日常工作的网络化。
第四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第六十六条 建立规划的公示和公众参与制度
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镇域内依法公告已批准的镇级土地规划,公告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分布、近期需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案;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认真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加大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附表
表1 太阳村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表2 太阳村镇耕地保护控制指标表
表3 太阳村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4 太阳村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表
表5 太阳村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6 太阳村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表7 太阳村镇各级行政村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8 太阳村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面积统计表
表9 太阳村镇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
表10 太阳村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控制表
图件
图1 太阳村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图2 太阳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图3 太阳村镇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图4 太阳村镇土地整治规划图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