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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1日
标  题: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柳资源规划规〔2022〕3号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13 11:45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科     作者: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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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贯彻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年10月11日




柳州市贯彻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实施方案。

一、总体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一)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

各级政府要结合遥感监测、国土变更调查以及田长制“巡田”制度要求,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各县(区)、新区应引导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其中已种植粮食作物的,应当继续保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变更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现状已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粮食作物调整。(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不得以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为理由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地类属性。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

1.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对于纳入国家范围统筹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项目所在县域范围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可以采取有偿方式进行异地代保,并调整所涉及田长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符合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相关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项目用地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优先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新增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用于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遵循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原则,并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一)确保入库补充耕地真实有效

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经验收能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如垦造后属不稳定利用耕地或国土变更调查仍认定为林地、园地等非耕地的,不得作为补充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其中已备案入库的项目,须按不实补充耕地指标核减有关要求进行核减,确保入库补充耕地真实有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依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大高标准农田项目核定入库力度

各县(区)、新区管委会要在部署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同步提出补充耕地需求,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对高标准农田区域内适合改造的非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并适当追加资金投入,加强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数量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力度。对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将新增耕地坐标等项目信息提供给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高标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后,对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出的各类补充耕地指标尤其是产能指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做到“应评尽评、应核尽核”,并由其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核认定后,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拓展补充耕地途径

1.要积极拓展耕地占补后备资源,除了宜耕未利用地以外,还要积极稳妥优先推进平原宜耕地区的园地和林地等恢复整理为耕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积极支持在未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鼓励将25度坡度以下不属于生态退耕范围的原地类为耕地现已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不是耕地的(含可调整地类),经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二调为耕地、三调标注属性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通过措施恢复为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可用于“进出平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要拓展补充耕地项目途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均可申请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其他各类补齐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的各类涉农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有耕地质量提升的也可产生补充耕地的粮食产能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必须要做到复垦补充耕地与建新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大补充耕地的全过程监管

所有补充耕地项目和跨区域指标交易将全部纳入国家统一建立的补充耕地监管平台,实行所有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并逐一复核,实行补充耕地立项、验收、管护等全流程监管,并主动公开补充耕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新区要高度重视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工作,严把补充耕地审查关,并对本区域内补充耕地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有效。同时要强化新增耕地后期利用监管,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前,新增耕地应处于正常耕种状态,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真实性,涉及新增水田的还应保证连续三年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生农作物,坚决防止新增耕地入库后出现耕地撂荒以及种植林木、园木等异常占用现象。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检查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落实工作,建立新增耕地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做好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种植引导,确保项目验收后耕地仍处于正常耕种状态,田间基础设施齐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依职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全面落实“增违挂钩”

1.补充耕地指标冻结与解冻。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违法用地项目所在县(区)和新区储备库中相应面积的补充耕地指标,如县(区)和新区储备库为负值,则冻结所在市储备库指标。对于储备库指标不足以扣减的市县(区)和新区,应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落实占补平衡。

2.冻结指标的处置。违法用地拆除复垦后将按复垦相应面积解除冻结;经依法查处到位且符合报批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自治区将直接扣减所冻结的与建设占用耕地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3.市级指标库管理的原则,若县级储备库指标不足,冻结了市级或其他县(区)、新区储备库指标的,若拆除复垦后无法恢复原地类,导致扣减指标无法解冻退回指标库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归还同等指标或是按指导价格缴纳对应的费用;经依法查处到位且符合报批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原冻结指标时冻结的是非违法用地所在县(区)、新区指标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归还同等量指标或是按指导价格缴纳对应的费用,应由项目业主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辖区内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一)一般耕地的利用优先顺序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要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一般耕地利用限制事项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铁路、公路等两侧绿化带宽度应小于5米,其中县乡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应小于3米)。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未经批准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使用一般耕地。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重点办、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按项目主管责任、工作职责监督监管各类禁止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一般耕地全面落实“进出平衡”

1.耕地“进出平衡”的含义和范围。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各县(区)新区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护目标和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面积,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确有必要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以下简称耕地“转出”),应当通过相关措施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以下简称耕地“转进”)。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以县级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统筹落实为辅。耕地“转出”的情形有7类。

1)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且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的;

2)在规定标准内确需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的(铁路、公路等两侧绿化带宽度应小于5米,其中县乡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应小于3米);

3)在一般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且预计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变更为林地的;

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5)占用一般耕地新建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

6)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进出平衡”的情形的;

7)其他在一般耕地上改变种植结构、开挖养殖坑塘,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

2.耕地“进出平衡”的责任主体

1)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对耕地“进出平衡”负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兴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对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的数量、质量、布局、时序予以落实并稳妥组织实施。

2)具体责任。耕地“转出”的实施主体,要承担耕地“转进”的具体责任。即耕地“转出”的实施主体通过相关措施落实耕地“进出平衡”需要“转进”的耕地;没有条件或是自行落实不符合要求的,可缴纳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所需要的资金,委托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对“进出平衡”费用的收取、使用要做到全程监管,不得挪作他用。

3.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为推进顺利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区)、新区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稳妥推进,及时编制2022年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参照附件),组织实施本辖区耕地进出平衡,先行创建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管理库,市级将适时出台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

(四)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衔接

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应在符合生态、防疫等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柳州市自然资源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资源规划规〔2020〕2号)的有关要求,并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规定批准后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规范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利用原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视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与建设用地报批的衔接

对于建设占用三调或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为耕地,但现状已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项目,须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并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一)按照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时点分类处置

根据《通知》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政策提出的“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分类处置耕地“非粮化”问题:一是国办发〔2020〕44号文出台以前的(2020年11月4日以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稳妥审慎处理,以引导农民主动恢复为主;二是国办发〔2020〕44号文出台以后(2020年11月4日以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2021年9月1日)之前的,属于新增问题,积极稳妥处置,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应整改恢复为耕地,对一般耕地范围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及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三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202191日)之后,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坚决处罚到位。一般耕地上的新增问题,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根据《通知》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政策提出的“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分类处置耕地“非农化”问题:一是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出台(2020910日)以前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分类研究制定有效的整治方案,逐步消化处理;二是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出台(2020910日)以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非农化”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问题发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按照“谁实施,谁整改”的原则分类处置

按照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实施主体划分整改责任,鼓励实施主体自行整改为主,政府代整改为辅。对工商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耕地发展林果业的“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要求自行退还耕、退还耕,拒不整改的,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列入涉农投资负面清单;对农民自主实施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行为要及时予以阻止和纠正并要求自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予以审慎处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依职责按照规划先导、设施先行、退蔗进、果桑上、退还耕、退还耕、分期推进、逐步实施的技术路线引导实施,引导规范农民形成符合自然资源地理格局的农业生产行为;通过发展“间套种、长短配、高低配、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减轻基层整改压力,提高群众生产收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推进分类处置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法依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破坏耕地行为进行处罚。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发展果树、桑树、茶树、兴建坑塘、挖塘养鱼等“非粮化”问题和耕地撂荒的,逐一排查是否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毁坏种植条件的情况;已经改变耕地用途的,暂停发放种粮补助和地力补贴等种粮补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和农业种苗经营行为。对于耕地撂荒问题,指导推进开展粮食生产活动,重新恢复耕种。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精神,合理制定生态建设目标,负责牵头统筹协调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工作,立即停止正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行为,停止核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面积及发放财政补助资金,禁止新建自然保护地或新划入自然保护地区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苗木生产的,停止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020年11月以来出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解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我市田长制,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田长在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主体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以及林业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新区要结合国家、自治区以及市级的精神、要求,进一步细化源头管控的具体措施和“进出平衡”实施细则,强化责任、监管和保障,加强对耕地用途管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建立健全耕地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和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住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一盘棋思想,积形成强大合力建立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住建、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队伍,各县(区)、各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做到目标一致、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结合田长制工作,设立“田长+检察长”机制,推进“组室联动”监督行动,破解耕地保护难题,助推耕地保护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探索建立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耕地管理保护新机制。

(三)引导空间合理置换

坚持“宜耕则耕、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的原则,推动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非粮化”的整改恢复工作,实现空间置换,合理优化布局。鼓励与永久基本农田相连的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园地和林地,以及拟退出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连片复耕,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归并提质,实现集中连片,规模种植。根据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要求,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农民种植意愿,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涉及承包地置换的,经批准后,由原承包户申请,可以办理林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根据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情况,精准发放相关种粮补贴。

(四)强化监管与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要强化辖区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每年末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比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各县(区)新区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纳入田长制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且无法及时落实整改的,将按市级田长制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办法开展通报、约谈等,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耕地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结构的引导和监督,建立耕地种植情况动态监测制度,监测耕地利用和种植变化情况,强化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园林局,根据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的耕地卫片监督问题,结合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巡田制度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的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柳州市相关部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参考范本)

附件

**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参考范本)

一、总则

包括工作目的、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实施期限和技术路线等内容。

二(区)域概况

包括区域自然地理概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等。

三、调查分析

依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数据资料,分析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现状情况及“耕地转进”潜力。

根据“三调”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我县(市(区))现状耕地**亩(其中:水田**亩、水浇地**亩、旱地**亩),园地**亩(其中:标注即可恢复**亩、标注工程恢复**亩),林地**亩(其中:标注即可恢复**亩、标注工程恢复**亩),设施农用地**亩,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亩;村庄用地**亩。详见附表1。

四、“耕地转出”情况

结合需求申报情况,分析“耕地转出”地块的现状地类、规划用途和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要求。

经统筹测算,我县(市(区))2022年度一般耕地计划转出**公顷(**亩)。其中:林业部门造林绿化任务**公顷,交通等部门建设绿化带、绿化通道**公顷,新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公顷,社会资本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公顷,新型农业主体经营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公顷,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用地**公顷。详见附表2。

我县(市(区))承诺,转出的耕地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均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一般耕地。

五、“耕地转进”情况

以最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落实“耕地转进”任务的地块范围、地类及实施潜力。

根据以需定进、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县(市(区))2022年度计划转进一般耕地**公顷(**亩),投资估算**万元。其中:林地**公顷,园地**公顷,村庄用地**公顷,种植设施用地**公顷,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公顷,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公顷,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用地**公顷。详见附表3。

我县(市(区))承诺,转进的耕地总体质量上不低于转出的耕地,均是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均经依法依规核准。

六、“进出平衡”情况

对纳入年度内计划实施“耕地转进”项目和“耕地转出”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前后的数量、质量、分布,是否满足“进出平衡”的总体要求。

据统计,我县(市(区))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后净增加耕地****公顷(**亩)。其中净转为耕地的:林地**公顷,园地**公顷,种植设施用地**公顷,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公顷,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公顷,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用地**公顷。详见附表4。

我县(市(区))承诺,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出,从严查处非法转出耕地;严格核定转进耕地数量和质量,加大对转进耕地建设及后期管护的投入。

七、年度实施安排

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时序做总体安排,落实“转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实施要求,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八、资金测算

测算“耕地转进”项目实施费用,明确资金管理和使用安排。

九、实施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机制、日常监管、年度检查考核等方面提出项目总体方案的实施保障措施。

附表:

附图:

矢量数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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