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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1日
标  题: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 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柳资源规划规〔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9日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 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6-29 09:00     来源:矿产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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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柳州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9日


柳州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的工作要求,推进柳州市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以下简称“净矿”出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采矿权交易市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净矿”出让的条件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的拟出让采矿权。

“净矿”出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

(二)经有关部门和矿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拟出让采矿权范围选址。

(三)列入采矿权出让计划,按报批程序获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批复同意。

(四)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的租赁或征收达成补偿协议;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部门出具符合使用林地政策的部门意见。

(五)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备案,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前期工作。

(六)制定采矿权出让方案,按程序报批并获得批复同意。

三、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在“净矿”出让中的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是新设矿山“净矿”出让前期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开展相关工作,包括组织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调查认定并达成补偿协议;负责对经联合选址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出让采矿权出让计划出具同意意见;负责“净矿”出让前后的相关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处理矿区与矿区周边村、屯的群众因采矿权引发的各类纠纷问题,保障“净矿”出让工作顺利推进。新区管委会按照三定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相关部门在“净矿”出让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具有拟出让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采矿权矿区范围选址、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组织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汇总、审查、上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屯(村民小组)对已签订有关矿区范围的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初步协议进行认定确认;开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审查、上报;本级采矿权出让交易委托及采矿权登记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提出部门意见。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存在冲突提出部门意见。

(四)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并审查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

(五)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牵头处理拟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中及采矿权出让后的治安问题。

(六)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出部门意见,指导采矿权竞得人开展矿山环境影响报告编制。

(七)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与管辖范围内重要公路等道路规划存在冲突提出部门意见。

(八)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水土保持及其他水利政策法规提出部门意见。

(九)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参与矿区范围选址等工作。

(十)应急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应急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部门意见。

(十一)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及对文物保护、旅游规划影响提出部门意见。

(十二)林业和园林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林业规划、是否占用森林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提出部门意见;指导各县(区)协调解决采矿使用林地指标、处理林地征(租)用等相关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矿山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审批手续,指导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四、“净矿”出让程序、方式

(一)合理规划设置矿区范围。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需要和资源赋存情况,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合理规划矿区布局。采矿权矿区布局应充分考虑自然景观、安全生产等因素,不得在沿江、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重点道路景观带直观可视一线山体或规定范围内设置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与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符合最小安全距离要求。合理设置矿区范围,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避免凹陷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以山脊为界,不得在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以上采矿权。

净采矿权可优先选择孤峰、废弃矿山、整治整合矿山。在城镇周边列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废弃矿山、半边山矿山整治,鼓励开展采矿权和土地联合出让,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实现“矿地”综合开发。

(二)组织矿区范围联合踏勘选址。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及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出具书面意见,重点核查拟设置采矿权及其影响范围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有关要求,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是否符合最低生产规模要求,是否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是否符合占用林地的要求,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禁止开采区,是否适应市场需求等情况。一致同意采矿权选址的,要在矿区所在的村民小组主要办公生产生活区对拟开采区域和矿山生产生活配套区域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拟出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上报采矿权出让计划。

(三)开展矿山出让计划的报批。采矿权出让计划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采矿权出让计划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意见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依程序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

(四)开展矿山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的租赁或征收补偿工作

1.权属认定

矿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认定,确保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有权属纠纷的,由相应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负责调处纠纷。

2.开展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的租赁或征收补偿工作

(1)新设矿山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协调处理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的租赁或征收补偿事宜,组织签订租赁或征收补偿协议。对于已经与相关村屯和人员签订了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租赁或征收补偿初步协议的,可以由矿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由具有拟出让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屯(村民小组)对补偿协议进行认定确认。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应在矿山所在地的乡(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签订的补偿协议,或按本方案经认定确认的补偿初步协议,可以作为“净矿”出让的补偿依据。

(2)老矿山扩大(调整)矿区范围涉及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的,由具有拟出让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原矿山资产,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生产及其他配套用房、土地山场投入、电力和道路设施、建矿投入、剩余资源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会审,经会审的评估结果应在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及矿山所在地乡(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矿山原采矿权人确认资产补偿数额和补偿方式。采矿权挂牌成交后,原采矿权人按资产清单将资产移交给采矿权竞得人,采矿权竞得人按资产评估值支付补偿费用给原采矿权人。

(五)各负其责,编制、审查、审批采矿权出让相关技术方案。采矿权出让前后涉及地质勘查(含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原有矿山资产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进行编制、审查或审批。

(六)制定出让方案。具有拟出让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后,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按程序报批并获得批复同意。采矿权出让方案须明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费用使用及认定情况,出让方式,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以及竞得人在助推乡村振兴的投入要求等。

(七)实施“净矿”公开出让。具有拟出让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柳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实施采矿权公开出让,确定竞得人。出让公告须明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充分保障竞争者的知情权。

五、政策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有关费用及保障

1.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包含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前期资源勘查费用,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的租赁或征收补偿费用,相关方案和报告编制审查评估费用。上述费用可以由具有拟出让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采矿权出让前支付,也可以在采矿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约定,由采矿权竞得人在竞得后按约定支付,禁止意向人垫资。

2.矿山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区应尽可能划入矿区范围内,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

(二)新设矿山“净矿”竞得人应对乡村振兴工作进行投入,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乡村振兴建设工作。为拓宽矿山周边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新设矿山“净矿”出让的,可约定由采矿权竞得人投入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乡村振兴资金,用于支持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开展乡村振兴建设。乡村振兴投入具体标准,由具有拟出让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与资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后,在采矿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明确。竞得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按出让方案和挂牌文件要求对资源所在县(区)的乡村振兴工作进行投入。

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协助矿山企业用地、用林、地上附着物的迁移和清表工作,协助处理矿山企业相关道路通行问题,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等,使竞得人能够顺利进场施工。同时积极开展矿山矛盾纠纷调解、矿山日常巡检、矿山治安维护等,切实保障矿山企业生产秩序。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前期工作费用和乡村振兴投入要求分设支付。在出让公告中可以分设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和乡村振兴投入要求、采矿权出让起始价,涉及老矿山扩大规模的,还应在出让公告中明确老矿山的原有资产补偿费用。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确定,竞价高者确定为采矿权竞得人。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乡村振兴投入要求和老矿山的原有资产补偿费用不属于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参与采矿权竞价。

(四)保障采矿权竞得人的合法权益。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五)加强“净矿”出让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指导协调手续办理,维护好“净矿”出让的营商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自治区及市级文件,成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净矿”出让工作机构,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共同维护好本级行政区域“净矿”出让的营商环境。

附件:1.砂石土类矿产目录

      2.“净矿”出让工作流程



      》》》相关政策解读:《柳州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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