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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5日
标  题: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柳资源规划规〔2024〕1号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5日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2024-06-25 18:00     来源:地质勘查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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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柳东分局、北部分局:

《柳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4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5日      

柳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柳州市域范围使用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排危除险(应急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柳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储备库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中央、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项目审查,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报入库;负责组织本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报告审查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负责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的填报;监督检查辖区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上级储备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选点、调查,组织开展勘查设计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做好材料报送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按时填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负责本辖区项目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自治区和中央资金项目,需按要求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市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储备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已列入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库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原则上不予以安排资金。

第七条申报上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的治理工程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前期工作经费或本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完成勘查设计和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必要时邀请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一同参与审查,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实地踏勘,项目通过审查后,由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勘查设计批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市审查通过的治理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报入库(必要时联合财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项目,主要针对当年因自然因素引发的风险较高、险情紧迫、社会影响较大、治理措施相对简单的应急治理工程,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勘查设计或应急治理方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通过后,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报(必要时联合财政部门申报)。由当地筹集资金已完成治理的应急治理项目(当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勘查设计或应急治理方案、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施工过程资料、验收材料以及财务支出凭证材料(或结算材料)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九条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选址立项应结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灾情、险情和本年度申报要求,开展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当地群众的治理意愿和施工条件。

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或应急治理方案承担单位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数额标准根据单位内控机制确定或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野外验收、施工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应急治理方案、竣工验收等技术工作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技术工作成果审查专家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柳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选取,本地技术专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按程序聘请自治区专家或外省专家。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3-5人,其中涉及投资估算、概预算的内容应至少有1名预算或造价方面专家参加。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专家审查必要时可实行现场踏勘与内业审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进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能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内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对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延期只能一次且最长不超过1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延期一次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实施的,由所在地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后,以2年为周期报送项目清算材料,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实施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专文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终止项目批复文件,如自治区财政厅收回下达的项目全部资金,则已发生费用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成果、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下达的治理工程项目及资金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须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完成预算控制价编制工作,并向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投资评审材料;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投资评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施工、监理等承担单位的采购程序;施工单位确定后15日内必须完成施工准备各项工作并进场施工,主体工程施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主体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监理资料整理并申请初验收。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监测承担单位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数额标准根据单位内控机制确定或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对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采取紧急措施实施的治理工程或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可不进行招投标,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资金估算,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核通过,根据相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方式及时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应急治理方案在规定时间完成施工,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监理资料整理并申请初验收。

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监管工作,严格把关总投控制;施工单位结合现场条件、施工图设计及补充勘查等认真编制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监理单位做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每月召开监理例会,对治理工程进行具体谋划和全局把控;施工过程项目各方需及时完善包括调整设计的相关材料。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存在的困难问题,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安全保质按期完工。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排危除险(应急治理)项目施工设计(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实施过程中遇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调整,工程位置调整,工程防护范围调整的必要变更,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涉及原设计工程量增减的变更,不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结构或尺寸调整,且调整幅度在项目施工合同价10%以内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调整设计,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证即可实施,各方留档备查。

(二)涉及项目范围、技术方案修改、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的变更,或调整幅度大于项目施工总费用10%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复核论证编制变更设计,报原设计批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核批准。施工图变更设计书应附原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后与原设计对比的预算书、变更的施工图纸等。

(三)因变更设计造成调增的项目预算资金中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调增部分,上级下达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可从结余资金中调剂使用,无结余的则项目由所在地财政自行解决,未经批准或变更手续不全的增加工作量其工程结算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效控制工程的扰动影响,防止诱发次生灾害,落实监测工程与措施,开展施工期安全监测和治理效果监测,确保项目实施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相关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按程序反馈和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中央或自治区财政投资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10日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开展自检;自检合格后20日内,施工单位完成质量自检、竣工报告、竣工图、工程结算报告等竣工资料,监理单位完成监理总结报告等资料,勘查、设计单位完成勘查设计评估总结,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验收申请书和竣工验收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滑坡、崩塌类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初验,下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初验,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的工程项目,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送验收申请书和竣工验收材料,申请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终验,下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工程竣工终验,下达终验意见。初验收通过后30日内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95%。

第二十二条  中央或自治区财政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 -300万元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10日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开展自检;自检合格后20日内,施工单位完成质量自检、竣工报告、竣工图、工程结算报告等竣工资料,监理单位完成监理总结报告等资料,勘查、设计单位完成勘查设计评估总结,滑坡、崩塌类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工程竣工初验,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的工程项目,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验收申请书和竣工验收材料,申请对工程进行终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工程竣工终验,下达终验意见。初验收通过后30日内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95%。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小于50万元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10日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开展自检;自检合格后20日内,施工单位完成质量自检、竣工报告、竣工图、工程结算报告等竣工资料,监理单位完成监理总结报告等资料,勘查、设计单位完成勘查设计评估总结,滑坡、崩塌类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工程竣工初验,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的工程项目,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工程竣工,下达终验意见。对应急治理工程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初收通过后30日内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95%。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查报告、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等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

(三)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验收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以下主要资料(具体见附件):

(一)建设单位提交文件验收申请书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如有)资金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如有)预算控制价及财政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总结(含资金已支付和未支付明细表)财务决算(终验时提交)。

(二)勘查设计单位提交文件勘查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设计报告(图)、预算书(含专家审查意见)勘查设计批准文件(如有)勘查设计总结勘查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勘查设计资质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提交文件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监理合同(含中标报价)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例会监理日记监理总结

(四)施工单位提交文件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开工令开工报告)、延长工期申请及批复材料、设备、构件进场计划和审批施工设计图会审及技术交底会议纪要施工单位人员及资质报验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意见基础验槽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施工记录(如预应力锚杆张拉记录表、灌浆记录表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材料构配件报审表)、检测试验单位提交资料(包括资质、营业执照等)施工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复检报告(钢筋、钢绞线、水泥、主、被动防护网及构件等)检验实验单位提供的各类检测报告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函变更图纸)、工程量完成确认单施工日志施工总结自检材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初验)工程项目竣工初步验收会议纪要初步验收整改情况报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终验)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开工前(全景)、施工中(关键部位)、竣工后(全景)照片竣工结算

(五)监测单位提交文件监测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监测合同(含中标报价)监测方案一个水文年的监测报告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项目初验和终验提供的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无需提供第三方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的财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评定方法由竣工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定。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施工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经限期补做工作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论处。

第二十七条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初验收通过后60日内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送审额度要求向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材料。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终验收通过后60日内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送审额度要求向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材料。依据结算结论和合同约定,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拨付工程尾款,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应按合同要求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验收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后期管护单位或个人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开展项目后期管理和维护。项目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属于保修责任范围的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纠正或对工程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终验收通过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工作的通知》及时核销隐患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及时更新广西地质灾害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研、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活动监督检查,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本单位质量体系建设,对项目质量承担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册员工。严格履行合同、任务书约定和有关验收、评审提出的整改要求,建立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守柳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和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秉承客观公正原则,对审查验收意见终身负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严禁以专家身份干预项目行政管理。凡发现有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有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即从柳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除名,且5年内不得再入专家库。

第三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申报、招投标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严禁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同意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项目。凡因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擅自变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等项目承担单位过失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其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避让搬迁等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出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细则。市县其他资金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国家、自治区或柳州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