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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成文日期:2025年07月07日
标  题: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用林并联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柳资源规划规〔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9日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用林并联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5-07-09 17:00     来源: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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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用林

并联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各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用地用林要素保障效能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林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柳州市用地用林并联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柳州市范围内建设项目以单独选址或批次用地的形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且涉及林地的各类用地申请。

二、工作模式

(一)用地用林申请阶段

用地用林申请人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的用地用林审批“一件事”中,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按照部门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桂自然资规〔20254号文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受理申请材料后,由系统平台同步推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落实“一套材料”共同使用,不再重复收取材料。

(二)县级组卷、初审阶段

接收材料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预征地工作(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勘测定界等组卷有关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初步审查、林地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等有关工作。在此过程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用地用林“一并公告”,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单独进行用林公示。用林公告可以同征地预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时公示(林地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一次完成”现场勘测,在联合开展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用林现场查验过程中,出现地类不一致的,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统一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开展有关涉林草工作的通知》(桂林资发〔202514号)确定林地管理边界。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组卷、初审后,将用地审批材料从“三级联审”系统上报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市级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使用林地的初审后,将用林审查初审意见提交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将用林审批材料从“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上报给市林业和园林局,开展市级审查。

(三)市级审查、审批阶段

1.单独选址项目。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的,需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取代原要求提交的林地批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市级用地审核后,进入自治区审批(审查)阶段。市林业和园林局完成审核后报自治区审查审批,获得批复后系统自动推送到自然资源“三级联审”系统。

2.批次项目。属于批次用地的,市林业和园林局完成市级审核后,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提交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步完成市级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查、审批。

三、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审查、核实数据、组卷;对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提出用地审查意见,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缴费通知;逐级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申请。

(二)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建设用地项目是否占用林地;对使用林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林地审查意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四、落实部门协同

强化横向、纵向协调联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园林局建立专人联络机制、重要问题会商机制;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履责、系统配合,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市级用地用林并联审查审批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用地用林前期工作优化,材料、程序精简等相关工作,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困难要及时反馈和沟通。

五、注意工作衔接

本通知下发后,原则上所有涉林用地项目均要落实并联审查、审批的要求,但是对于用地、用林工作已进入市级审查(审批)工作阶段的,或是用地、用林其中一项已取得审批文件的,按照原程序办理。国家、自治区对用地用林审批有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六、加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舆论引导,准确宣传用地用林并联审查、审批的重要意义,营造各方积极主动开展用地用林审批的良好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林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4号)

2.柳州市用地用林并联审查工作流程图

3.《建设用地基本信息表》《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清单

4.柳州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并联审查办事指南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77

    (此件删减发布)

附件2:柳州市用地用林并联审查流程图.pdf

附件3:《建设用地基本信息表》《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清单.doc

附件4:柳州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并联审查工作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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