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本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原则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该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柳北、柳南、城中、鱼峰四城区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柳江区在“撤县设区”过渡期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柳江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各城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要严格按照柳州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城区(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 柳州市征收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表
2. 柳州市征收果树补偿标准表
3. 柳州市征收林木补偿标准表
4. 柳州市征收园林苗木补偿标准表
5. 柳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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