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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等工作的通知

2024-09-09 10:00     来源:征地拆迁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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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资源规划通〔2024〕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21〕17号)的规定,经2024年8月2日柳州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并按本通知规范的文书格式开展各程序、各环节的征收补偿工作。

(一)市辖区预征地任务的下达。市辖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开展预征地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预征地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任务下达给项目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发布征地预公告。建设项目预征地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工作机构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拟定征地预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征地范围、征收目的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等事项。征地预公告格式样本详见附件1《××区(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

征地预公告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由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机构将征地预公告、建设项目四至范围示意图(以地形图为底图)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队)的显要位置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公告期为 10 个工作日。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调查结果公示和确认。县、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按户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队)的显要位置等公共场所张贴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格式样本详见附件2《××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如有合法来源,可认定为建设用地;如无合法来源的,应追溯到建设用地的前一年的地类,并按该年地类核定其实际地类。

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书面核查申请的,县、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在完成核查后3日内将书面核查结果送达给申请人,并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签字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格式样本详见附件3《××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

个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县、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见证格式样本详见附件4《××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见证》。

(四)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步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及结论性意见,抄送本级党委政法委(或综治部门)、信访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格式不做统一要求,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五)拟定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核实结束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工作机构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并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拟定建设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盖章(市辖城区涉及房屋征收的方案要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

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区征地工作机构将建设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队)的显要位置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公告期为 30日。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对象、社会保障、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禁止事项、异议反馈渠道、申请听证的事项等内容。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样本详见附件5-1《××区(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附件5-2《××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六)修定后的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开。召开听证会后,依法确需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县、区征地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城区涉及房屋征收的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经批准修改的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队)的显要位置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开,公开期为 10日。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格式样本详见附件6-1《××区(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附件6-2《××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组织签订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区征地工作机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格式样本详见附件7-1《柳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附件7-2《柳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附件7-3《柳州市集体土地苗木征收补偿协议书(适用于特殊苗木补偿)》和附件7-4《柳州市集体土地特殊标的物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书》。

(八)批后征收土地公告。收到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工作机构,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批准文号、批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时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腾退土地的要求等,公告期为30日。批后征收土地公告格式样本详见附件8《××区(县)××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队)的显要位置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

(九)作出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对已签订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时间超过30日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格式样本详见附件9-1《责令限期退出土地决定书(适用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交地情形)》和附件9-2《责令限期迁出房屋决定书(适用于已签农民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交房情形)》。

(十)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预征地阶段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项目征地批后的征收土地公告后30日内仍拒不签订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格式样本详见附件10-1《××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形)》和附件10-2《××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于未签订农民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情形)》。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责令限期退出土地责令限期迁出房屋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退出土地迁出房屋,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决定机关催告后仍拒不退出土地迁出房屋的,由作出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样本详见附件11-1-1《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适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催告情形)》、附件11-1-2《履行<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适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催告情形)》、附件11-2-1《履行<限期退出土地决定>催告书(适用于限期退出土地决定催告情形)》、附件11-2-2《履行<限期迁出房屋决定>催告书(适用于限期迁出房屋决定催告情形)》和附件12-1《××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于征收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附件12-2《××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于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

二、县、区征地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各类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公示和方案公示期间,要积极听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把相关反馈意见留存备查

三、县、区征地工作机构应规范各类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公示及方案的张贴和拍摄,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张贴各类公告、公示、方案;张贴公告的同时,将需要张贴的公告送达一份给被征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并要求村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公告已在××地方张贴”并签字加盖村委公章,落款当天时间。拍摄时要从近、中、远分别拍摄征收公告及方案的近景照(证明公告记载的内容)、中景照(证明公告及方案的内容及张贴地点)和远景照(证明张贴的地点及周围参照物),要求内容清晰可辨、显示拍摄时间、张贴地点的参照物。

四、县、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公示及补偿安置方案的照片及影像资料收集,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张贴结束后3日内要将张贴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照片及影像资料整理,归入项目征地档案一并存档,以便备查。

五、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门户网站征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上述征地预公告、公示、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征收土地公告等信息,要求一并在县、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栏公布公开。


附件:1.××区(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

1-1.××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及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登记申报表(被征收人填报使用)

1-2.××区(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登记申报表(被征收人填报使用)

2.××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2-1.××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公示表

2-2.××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公示表

2-3.××区(县)××项目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数量调查结果公示表

2-4.××区(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调查结果公示表

3.××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

3-1.××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确认表

3-2.××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确认表

3-3.××区(县)××项目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数量调查结果确认表

3-4.××区(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调查结果确认表

4.××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见证

4-1.××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公示见证表(包含不签确认表的情形)

4-2.××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公示见证表(包含不签确认表的情形)

4-3.××区(县)××项目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数量调查结果公示见证表(包含不签确认表的情形)

4-4.××区(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调查结果公示见证表包含不签确认表的情形)

5-1.××区(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2.××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1.××区(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2.××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7-1.柳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7-2.柳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7-2-1.×××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核定表1

7-2-2.×××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核定表2

7-3.柳州市集体土地苗木征收补偿协议书(适用于特殊苗木补偿)

7-3-1.特殊苗木补偿清单表(须评估)

7-4.柳州市集体土地特殊标的物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书

8.××区(县)××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9-1.责令限期退出土地决定书(适用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交地情形)

9-2.责令限期迁出房屋决定书(适用于已签农民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交房情形)

10-1.××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形)

10-1-1.××项目××#、××#地块补偿明细表

10-2.××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于未签订农民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情形)

11-1-1.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适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催告情形)

11-1-2.履行《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适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催告情形)

11-2-1.履行《限期退出土地决定》催告书(适用于限期退出土地决定催告情形)

11-2-2.履行《限期迁出房屋决定》催告书(适用于限期迁出房屋决定催告情形)

12-1.××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于征收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12-2.××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于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9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附件1 ××区(县)××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docx
附件1-1 ××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及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登记申报表(被征收人填报使用).xlsx
附件1-2 ××区(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登记申报表(被征收人填报使用).xlsx
附件2 ××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doc
附件2-1 ××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公示表.xlsx
附件2-2 ××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公示表.xlsx
附件2-3 ××区(县)××项目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数量调查结果公示表.xlsx
附件2-4 ××区(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结果公示表.xlsx
附件3 ××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doc
附件3-1 ××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确认表.xlsx
附件3-2 ××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确认表.xlsx
附件3-3 ××区(县)××项目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数量调查结果确认表.xlsx
附件3-4 ××区(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结果确认表.xlsx
附件4 ××区(县)××项目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见证.doc
附件4-1 ××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公示见证表(包含不签确认表的情形).xlsx
附件4-2 ××区(县)××项目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调查结果公示见证表(包含不签确认表的情形).xlsx
附件4-3 ××区(县)××项目特殊苗木(不含政策已明确补偿标准的苗木)、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数量调查结果见证表(包含不签确认表的情形).xlsx
附件4-4 ××区(县)××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调查结果公示见证表(包含不签确认表的情形).xlsx
附件5-1 ××区(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doc
附件5-2 ××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doc
附件6-1 ××区(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附件6-2 ××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附件7-1 柳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docx
附件7-2 柳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docx
附件7-2-1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核定表1.xls
附件7-2-2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核定表2.xlsx
附件7-3 柳州市集体土地苗木征收补偿协议书(适用于特殊苗木补偿).docx
附件7-3-1 特殊苗木补偿清单表(须评估).xlsx
附件7-4 柳州市集体土地特殊标的物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书.docx
附件8 ××区(县)××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docx
附件9-1 责令限期退出土地决定书(适用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交地情形).docx
附件9-2 责令限期迁出房屋决定书(适用于已签农民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交房情形).docx
附件10-1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形).docx
附件10-1-1 ××项目××#、××#地块补偿明细表.doc
附件10-2 ××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适用于未签订农民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情形).docx
附件11-1 -1 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适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催告情形).doc
附件11-1 -2 履行《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催告书(适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催告情形).doc
附件11-2-1 履行《限期退出土地决定》催告书(适用于限期退出土地决定催告情形).doc
附件11-2-2 履行《限期迁出房屋决定》催告书(适用于限期迁出房屋决定催告情形).doc
附件12-1 ××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于征收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doc
附件12-2 ××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于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等工作的通知》附件目录.docx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等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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